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港區碼頭供工作者作業來往之通路、作業車輛出入之工作及停車場所,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者,應設…
- 第8條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
- 第9條雇主、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沿碼頭或岸邊設置通道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堆放貨物於碼頭者,保持一條自碼頭至船上…
- 第10條供工作者通達船艙、駁船或碼頭使用之便橋,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寬度不得小於五十五公分。二、長度自岸邊或船舷延長一點五…
- 第12條船方不得使工作者使用艙口樑為通道,並不得藉調整及運轉機械等理由,使工作者在艙口樑走動;雇主使勞工從事相關作業者,亦同。
- 第13條雇主應使勞工使用依規定設置之通道,進行裝卸作業;不得任其通行於不安全之通道。
- 第14條雇主及船方不得任意移動碼頭或船上設置之欄柵。但因執行特定作業,有移動之必要者,應在必要因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 第15條雇主對於碼頭或船舶設置之舷梯、傳動裝置、扶梯、艙口蓋板、救生器具、燈光、警告標誌或臺階等,非經港口管理機關(構)、碼頭經…
- 第16條雇主對於勞工為從事船舶裝卸作業,須搭船經由水上往返作業場所者,應使勞工搭乘符合船舶法規規定之交通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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