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船方為便利裝卸作業之實施,於船舶靠岸或靠近其他船舶時,應設置上下船舶之安全設備,以供工作者往返船岸之用。
- 第18條船方設置舷梯、梯或其他類似設備供前條所定之用途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船舶隨帶舷梯或其他類似設備,應穩妥固定,寬度五十…
- 第19條船舶停泊於他船外側或浮動碼頭,工作者進出該船須經由他船或浮動碼頭者,船方應於他船或浮動碼頭設置安全通道,供工作者使用。但…
- 第20條駁船、筏或木排在船邊作業者,除另有其他適當之安全設施外,船方應置備供上下船舶用之適當繩梯。前項繩梯,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
- 第22條進出艙口之梯,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梯為踏條者,二踏條間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三公分,梯寬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梯後空…
- 第23條船艙之孔道,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孔道二面均設適當扶手及踏腳。二、無甲板之船艙內,使用扶梯者,其梯頂設掛鈎或其他固定…
- 第24條船方不得使工作者使用航政機關准許以外之設備進出艙口。前項艙口,自貨艙甲板至艙底深逾一點五公尺,且在艙口周圍未設圍柵、圍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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