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駁船、筏或木排在船邊作業者,除另有其他適當之安全設施外,船方應置備供上下船舶用之適當繩梯。前項繩梯,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具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使能安全上下船舶。二、具有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等距離之腳踏板,以利攀登。三、保持穩定及牢繫,使攀登時,不致發生捲曲、擺動及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