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認證單位」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7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執行本法所定認證業務之資格,而受委託辦理之專業認證機構。三、經認證單位:指經認證機關(構)認證,並領有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之單位。四、實地評鑑:指認證機關(構)為確認申請認證之機關或團體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業務之資格…
  2. 行政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經認證單位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二、職類名稱、等級。三、測驗崗位數量。四、學科、術科測驗場地地址。五、有效期限。六、核准文號。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之日起算三年。
  3. 行政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認證單位應於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附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文件一式二份,向認證機關(構)申請重新評鑑。認證機關(構)辦理前項重新評鑑之審查程序,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4. 行政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認證單位於認證有效期間變更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六款內容者,應報請認證機關(構)核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內容變更,致影響技能職類測驗之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該經認證單位立即停止辦理測…
  5. 行政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認證機關(構)得不定期追蹤查驗經認證單位。經認證單位受通知限期改善者,應於期限內提出改善方案送認證機關(構)。必要時,認證機關(構)得辦理複驗。經認證單位對於追蹤查驗或複驗作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出說明或提…
  6. 行政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調閱認證相關文件資料,專業認證機構或經認證單位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7. 行政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之方式及程序,應遵循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
  8. 行政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應於每年十月前,公告次年度辦理測驗日期表。測驗日期有調整者,應於原報名期間起始日三十日前,公告測驗日期調整前後日期表及敘明調整理由。遇有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如期辦理測驗者,應即公告…
  9. 行政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五年。
  10. 行政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經認證單位應於技能職類測驗評審結束後,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前項證書核發作業期程,由經認證單位定之。
  11. 行政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級別。五、技能職類證書編號。六、生效日期。七、製發日期。八、經認證單位用印。九、代表人或負責人用印。
  12. 行政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事項不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者,經認證單位應重新製發。技能職類證書毀損或遺失者,得向經認證單位申請換發或補發。
  13. 行政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經認證單位核發技能職類證書,得收取郵寄費及證書費;換補發者,亦同。前項證書核發、換發或補發之費用數額,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所定技術士證證照費。
  14. 行政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經認證單位誤發技能職類證書者,應限期通知相對人繳回,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15.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1-2條 依前條規定經認證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經認證單位),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前項證書之效力比照技術士證,其等級比照第三十二條規定;發證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6.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9-1條 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經認證單位,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辦理技能職類測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收取技能職類測驗規定數額以外之費用。三、謀取不正利益、圖利自己或他人。四、會務或財務運作發生困難。五、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
  17.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9-2條 …所定辦法關於證書效力等級、發證或其他管理事項規定,情節重大。經認證單位依前條規定受撤銷或廢止認證者,其參加技能職類測驗人員於生效日前合法取得之證書,除有前項行為外,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