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六章 技能職類測驗 第16條 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應於辦理測驗當日起九十日前,將測驗日期表及簡章,報送認證機關(構)審查同意,並於辦理測驗當日起三十日前公告之;測驗日期表或簡章調整時,亦同。前項測驗日期表或簡章調整時,應一併公告調整前後對照表及敘明調整理由。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如期辦理測驗者,應即公告測驗調整之訊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