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6條 經認證單位誤發技能職類證書者,應限期通知相對人繳回,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