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六章 技能職類測驗 第17條 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