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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應於每年十月前,公告次年度辦理測驗日期表。
測驗日期有調整者,應於原報名期間起始日三十日前,公告測驗日期調整前後日期表及敘明調整理由。
遇有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如期辦理測驗者,應即公告測驗調整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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