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三章 認證審查 第9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經認證單位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二、職類名稱、等級。三、測驗崗位數量。四、學科、術科測驗場地地址。五、有效期限。六、核准文號。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之日起算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