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機關(構)辦理認證業務之審查程序如下:一、組成審查小組:由認證機關(構)聘請不具利害關係之專業機關(構)、團體、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
二、初審: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三、召開書面審查會議: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審查。
四、辦理實地評鑑: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前往申請認證單位進行實地評鑑。
五、召開評鑑結果審議會議: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針對評鑑結果進行審議。
六、公告及通知認證結果。
前項審查,對申請文件不完備者,得限期通知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認證機關(構)辦理第一項實地評鑑,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舉行模擬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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