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五章 追蹤查驗及複驗 第12條 認證機關(構)得不定期追蹤查驗經認證單位。經認證單位受通知限期改善者,應於期限內提出改善方案送認證機關(構)。必要時,認證機關(構)得辦理複驗。經認證單位對於追蹤查驗或複驗作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