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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口、貨櫃遭受劫持或破壞事件之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七、機場管制區人員管制及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督導。八、航空保安及安檢情報之規劃、督導。九、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及協助舊機動車輛、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督導。十、其他有關保…
  2. 行政內政部受理查詢國家公園計畫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第2條 …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含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六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3.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許使用、設置者,其範圍如下:一、依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劃定公告之管制區。二、依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四款劃定公告之海岸管制區。三、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三條公告、第十八條訂定之要塞堡壘地帶。四、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七條公告之演…
  4.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8條 …,而為便利育樂、生態旅遊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六、一般管制區: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及水域,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七、遊憩區: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
  5.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2條 …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左列各區管理之:一、一般管制區。二、遊憩區。三、史蹟保存區。四、特別景觀區。五、生態保護區。
  6.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4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六、纜車等機械…
  7.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移民署,並立即派員護送回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住宿:一、有事實足認有擅離住宿處所之虞。二、未經許可會晤親友或授受物品。三、有妨害住宿處所安寧秩序行為。前項乘客有擅離住宿處所者,運輸業者應立即通知…
  8.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11條 …許可過夜住宿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指定其在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住宿: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二、依其他法令得禁止入國。三、有事實足認有非法入國之虞。
  9.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12條 未經許可過夜住宿乘客,移民署得指定至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運輸業者應派員妥為照料,並負責安排翌日最近班次之運輸工具,將乘客運送離境。
  10. 行政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第4條 …剷除之優先順序如下:一、地方縣市政府亟需開發地區。二、非軍事管制區域。三、軍事管制區域。
  11. 行政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第4條 …及其人員,為執行緝私任務,得進出海岸、港區、軍運碼頭、機場等管制區及關係場所。前項艦艇、車輛及其人員之進出及識別方式,由財政部關務署各關與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地下水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地層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區劃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變更時,亦同。前項管制區之劃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五年或依實際…
  13.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4條 管制區內之鑿井,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14.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5條 鑿井引水位於第二級管制區內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位於第一級管制區內者,以符合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一為限:一、自來水系統尚未到達或尚未供水地區之家用及公共給水。二、經主管機關同意,進行地下水人工補注…
  15.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1條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管制區內鑿井引水者,應於原水井鄰近地點重新鑿井,並應依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鑿井及水權變更登記。因戰爭、天然災害或不可歸責於水權人之重大變故,致無法依規定提出鑿井及變更登記之申請者,得先行鑿井引水…
  16.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2條 管制區內遭受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原有供水系統無法供水者,得於主管機關公告管制區之特定區域範圍內鑿井引水。依前項規定鑿井引水者,應於開始引水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原因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引水原因消滅後,應停止使…
  17.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3條 管制區內申請水權變更登記者,除有第五條第二項情事,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變更引水地點者外,不得變更引水地點,並不得超過原水權狀之記載之水井深度及總引用水量。
  18.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對管制區內之地下水抽水量、補注量及地層下陷之關係,應予觀測、調查及研究。依本辦法應填塞之水井,主管機關為地下水水資源保育需要,得為觀測或監測地下水水位使用。
  19.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7條 管制區內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前已存在未經核准鑿井引水者,依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公告之納管作業規定完成申報,並配合主管機關完成複查作業及自行裝設水量計或獨立電表後,得申請補辦鑿井許可及水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水權申請…
  20.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2條 …區內之積水,劃定發展限制範圍,以減輕災害。其管制程度分為一級管制區及二級管制區二等,管制範圍及位置根據實際地形勘測,水工試驗結果及經濟部水利署一千二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之範圍為準。
  21.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3條 一級管制區包括堤防預定地、疏洪道用地及天然洩洪區。二級管制區為經常淹水地區及低窪地區。
  22.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4條 一級管制區內應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造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或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形。
  23.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5條 二級管制區內地上建築物之改建、修繕、拆除、變更原有地形、建造工廠、房屋或其他設施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除工廠及房屋之建造、改建、修繕、拆除應由直轄市政府依經濟部所定基準核定外,其餘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後辦理之。
  24.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6條 一級管制區內原有建築物之圍牆或多年生植物,經經濟部實地勘測,認為確屬妨害洪流者,應公告分期拆除,並得酌予補償。
  25.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7條 一級管制區內私自設置之臨時建築物或有礙洪流之植物,當地直轄市政府應限期令其自行拆除或剷除,業主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為拆剷者,由當地直轄市政府強制其履行義務。
  26.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8條 本辦法公告後,管制區內已核定或未核定之建設計畫,應即參照本辦法之規定予以修正或訂定。
  27. 行政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免經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及經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程序,並免依同法施行細則…
  28.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23條 …號誌間應有適當之間距,且不得與行車管制號誌連鎖使用。二、車道管制區間距離較長時,得視需要增設燈面。三、收費站之車道管制號誌應設置於收費車道上方。
  29.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2條 …,其區位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一、位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以下簡稱海空港管制區)內者。二、位於海空港管制區外,且與海空港管制區相連接寬度達三十公尺以上者。三、位於海空港管制區外,因道路或水路穿越而與海空港管制…
  30.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5條 …櫃(物)運送控管機制。五、管制規劃:交通系統動線規劃、門哨及管制區劃設與執行規劃。六、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七、劃設範圍內已有廠商者,應就區內無法或無意願成為自由港區事業之原有廠商,另行提出管理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