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3條 法規:地下水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3條 管制區內申請水權變更登記者,除有第五條第二項情事,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變更引水地點者外,不得變更引水地點,並不得超過原水權狀之記載之水井深度及總引用水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