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10條 法規: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0條 運輸業者發現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移民署,並立即派員護送回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住宿:一、有事實足認有擅離住宿處所之虞。二、未經許可會晤親友或授受物品。三、有妨害住宿處所安寧秩序行為。前項乘客有擅離住宿處所者,運輸業者應立即通知移民署處理,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