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2條 法規:地下水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地下水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地層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區劃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變更時,亦同。前項管制區之劃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五年或依實際狀況檢討變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