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6條 法規: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6條 一級管制區內原有建築物之圍牆或多年生植物,經經濟部實地勘測,認為確屬妨害洪流者,應公告分期拆除,並得酌予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