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3條 法規: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3條 一級管制區包括堤防預定地、疏洪道用地及天然洩洪區。二級管制區為經常淹水地區及低窪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