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7條 法規: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7條 一級管制區內私自設置之臨時建築物或有礙洪流之植物,當地直轄市政府應限期令其自行拆除或剷除,業主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為拆剷者,由當地直轄市政府強制其履行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