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水利目
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4條
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4條
法規:
地下水管制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管制區
內之鑿井,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鑿井:指挖鑿或設置於地面以下,可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者。二…
下一條
第5條
鑿井引水位於第二級管制區內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位於第一級管制區內者,以…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地下水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地層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鑿井:指挖鑿或設置於地面以下,可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者。二、引水:指抽汲地下水並加以使用或收益者。
第5條
鑿井引水位於第二級管制區內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位於第一級管制區內者,以符合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
第6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鑿井引水者,於自來水系統開始供水後,主管機關應通知地下水水權人限期停用地下水,並於期限屆滿後廢止…
第7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鑿井引水者,其回用水量於同一含水層內不得超過補注水量。水權人應記錄其補注及回用水量,並於年度結…
第8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鑿井引水者,重新調配引水之總引用水量,不得超過原水權狀記載之引用水量。
第9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鑿井引水者,其養殖漁業生產區及溫泉區內同一目的事業之既有水井,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保留…
第10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鑿井引水者,應於原有供水系統無法供水時,始得使用備用水井。依前項規定使用備用水井者,應…
第11條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管制區內鑿井引水者,應於原水井鄰近地點重新鑿井,並應依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鑿井及水權變更登記。…
第12條
管制區內遭受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原有供水系統無法供水者,得於主管機關公告管制區之特定區域範圍內鑿井引水。依前…
第13條
管制區內申請水權變更登記者,除有第五條第二項情事,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變更引水地點者外,不得變更引水地點,並不得超過原…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