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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29 頁-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21條 …有關保防工作事項。四、本局情報工作、特種勤務之紀律查察及處理申訴、陳情檢控事項。五、本局應申報財產人員之財產申報及其審核、查閱事項。六、本局肅貪防弊及廉政工作事項。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4條 …護官之職掌如下: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處理消費爭議申訴事項。二、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處理消費爭議調解事項。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重大違…
- 行政內政部役政署處務規程 第7條 …行。四、替代役役男公益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五、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六、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通報及爭議之處理。七、替代役役男服勤、生活與紀律管理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八、替代役役男役籍管理、折抵役期之規劃、督導…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5條 …督導。五、員警考核評鑑與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六、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八、警察品德教育、常年、在職訓練、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九、警察人…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8條 …督導。五、員警考核評鑑與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六、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八、警察品德教育、常年、在職訓練、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九、警察人…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8條 …督導。五、員警考核評鑑與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六、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八、警察品德教育、常年、在職訓練、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九、警察人…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8條 …督導。五、員警考核評鑑與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六、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八、警察品德教育、常年、在職訓練、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九、警察人…
- 行政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八、業者及其委託公司或商業處理消費申訴專責人員之姓名及電話。
- 行政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十一、業者及其委託公司或商業處理消費申訴專責人員之姓名及電話。
- 行政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契約範本。五、委託人、公司或商業處理消費申訴專責人員之姓名及電話。
-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22條 需用機關及服勤單位應設立申訴管道。
-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20條 …於懲處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需用機關提出申訴;原懲處機關為需用機關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前項申訴以言詞為之者,受理申訴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21條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22條 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二、提出申訴逾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三、原懲處已不存在。四、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五、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 行政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2條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副首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指派高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
- 行政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5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就本機關或所屬機關高級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都更評選申訴會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各級主管機關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人員派兼之。
- 行政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6條 申訴事件無不予受理之情形者,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前項預審委員應以書面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審議。
- 行政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7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超然、公正行使職權,並親自出席會議。
- 行政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8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前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扣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委員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委員對於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
- 行政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9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委員就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一、該事件當事人為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二、曾為該公開評選案件、異議或申訴事件之承辦人員、或評…
- 行政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0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為審議申訴事件需要,得邀請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 行政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1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
- 行政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2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委員名單、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各級主管機關應公開於專門網頁。
- 行政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3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對外行文,應以各級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 行政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申訴事件辦理業務狀況,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2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繳納審議費。申訴人未繳納審議費者,應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納者,不受理其申訴。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3條 每一申訴事件審議費為新臺幣十萬元,由申訴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4條 申訴事件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予受理者,不適用前條規定。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審議費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5條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決議就申訴事件辦理鑑定者,應通知申訴人限期繳納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6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納之審議費不予退還。前條申訴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應予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