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6條 法規: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6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納之審議費不予退還。前條申訴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應予無息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