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21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21條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