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二、提出申訴逾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三、原懲處已不存在。四、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五、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