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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獎勵及懲處,應以書面為之。
但榮譽假、罰站、罰勤、禁足,得於集會中以言詞宣示;受獎勵及懲處人員因故未出席者,由長官指定他人代為轉達。
替代役役男轉調至其他服勤單位時,其獎勵或懲處案件,由原服勤單位檢具相關事蹟資料,函請新服勤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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