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7條 法規: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7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超然、公正行使職權,並親自出席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