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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訴事件無不予受理之情形者,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
前項預審委員應以書面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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