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第一項聘請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技師或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授法律或都市更新相關專門學科。四、具有與都市更新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