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8條 法規: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前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扣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委員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委員對於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提意見書附於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