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20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20條 替代役役男對前條第三項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需用機關提出申訴;原懲處機關為需用機關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前項申訴以言詞為之者,受理申訴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