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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1 部 條文 60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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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0條 …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六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總統府軍職人員置侍衛長一人,中將;副侍衛長一人,警衛主任三人,少將;組長四人,主…
  2.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4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3.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2條 機關現職人員查核未獲通過原因為下列情形者,應限制其擔任情報工作之職務或採取必要之安全管制措施:一、受查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結婚對象或同財共居之人,具外國或大陸地區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身分、現在或曾經擔任大陸地區黨務、…
  4.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31條 現職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非秘密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5.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情報機關得指定現職或遴聘(僱)退(離)職人員前往掩護機構任(兼)職。必要時,得以掩護身分為之。現職人員於掩護機構兼職者,不得重複支領薪給。
  6. 總統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11條 …事由,致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時,得依其最後在職身分別比照現職人員,由其原隸屬之情報機關依本辦法所訂基準,核給全額醫療費補助、慰撫金及增發一次撫卹金。
  7.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3條 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職務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教官資格審查。
  8.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9條 …格者,由本部發給教官資格證書。各校遴任教官時,受遴任人應具有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職務之身分。
  9.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召集人指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承本會決議及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其下分設業務、秘書、會計、公共關係等組,置組長、幹事若干人,由執行秘書指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現職人員兼任…
  10.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以下簡稱現職委待人員)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11.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現職委待人員,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管理,並造冊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其離職時,亦同。
  12.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薪給,比照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現職委待人員之年功薪晉支及其他給與事項,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13.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考成及勳獎,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勳章條例、獎章條例、警察獎章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現職委待人員平時考核及獎懲等事項,準用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14.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停職、復職及免職案件,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15.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7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退休、資遣及撫卹事項,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現職委待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依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規…
  16.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留職停薪、義務、請假、保險及其他限制或禁止事項,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17. 行政外交部組織法 第9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18.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派用人員,除現職駐外機構派用人員外,尚包含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施行前後依職期輪調等規定調回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之回部辦事派用人員。
  19.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5條 …院核定之。本通則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前項人員依職期輪調規定調回原派機關或改派駐外機構服務,得以原派機關或駐外機構列…
  20.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6條 …。駐外機構館長未派定時,得由外交部指定駐外機構具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或第五條第四項人員代理館務。
  21.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4條 …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外交部指定駐外機構具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或本通則第五條第四項人員代理館務。
  22.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依規定聘用若干人。
  23.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94條 …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4. 行政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院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25.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第2條 …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依本辦法辦理私立學校現職教職員(以下簡稱現職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自主投資運用選擇,及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之私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簡稱退休、資遣教職員)退…
  26.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第3條 儲金管理會應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建立線上專屬平臺,提供現職教職員及退休、資遣教職員了解其個人風險屬性之評估及選擇投資標的組合。儲金管理會或前項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應按現職教職員及退休、資遣教職員個人別分戶立帳,管理其退撫儲金…
  27.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第4條 …,其中應包括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作為現職教職員退撫儲金之運用選擇。現職教職員應按評估後之個人風險屬性選定其得選擇之投資標的組合;其未選定者,以儲金管理會依第二條所定自主投資實施計畫,訂定之人生週期…
  28.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第8條 …次分區退休理財相關教育訓練,明確指導理財風險之相關事項,並供現職教職員或退休、資遣教職員培養選擇投資標的組合之能力。
  29. 行政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5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持續查詢現職短期補習班人員有無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於每年一月十日、三月十日、六月十日、七月十日及九月十日前,應確認短期補習班人員名冊內容,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轉法務部查詢。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地方…
  30. 行政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1條 …機關複核後,登錄至本資料庫中。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查詢現職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登錄至本資料庫。短期補習班人員經認定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之情事而受解聘、解僱或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