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現職委待人員,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管理,並造冊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其離職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