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3條 法規: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職務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教官資格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