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各校初審後,轉報本部審查:一、申請表。二、履歷表。三、學歷證明文件。四、服務機關或學校之服務證明書。五、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及前條規定之資料或證明文件。前項申請教官資格案件,由本部設教官資格審查會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