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第6條 法規: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院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