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31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31條 現職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非秘密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