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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4條 …業、載客小船經營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二、公營鐵路運輸業。三、民營鐵路運輸業。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年度預算按前項優先順序分配補貼金額,於列為第一優先之業者獲全額補貼後,再為次一優先順位業者補貼,依此類推。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選定路線時,應配合全國鐵路網計畫興建經營。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4條 …規定申請地方營鐵路之興建,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申請民營鐵路之興建,應由公司或公司發起人為之。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5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之文書及其應記載或說明事項如下:一、申請書:(一)申請人及其資格文件。(二)申請事由。(三)計畫時程。二、建築理由計畫書:(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二)運量分析及…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7條 交通部於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籌辦時,應視計畫內容規定籌辦期限,並得附加條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立案或完成附加條件所規定事項者,交通部應廢止其籌辦。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於前項期限申請立案或完成附加條件所規定…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8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地方營、民營鐵路立案應檢送之文書,及其應記載或應說明事項如下: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二、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之圖式及說明:(一)各項工程之基本設計圖式及說明。(二)營運用機車、車輛之基本設計…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9條 交通部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之立案時,應發給執照,並副知路線經過之地方政府。前項執照應載明開工、竣工期限,並得因公益事由,載明附款。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10條 民營鐵路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交通部申請立案前,應完成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11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路線延長、縮短、擴充、改良或變更工程計畫書所載之事項者,應檢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一、理由書。二、變更路線之新舊對照圖。三、變更事項工程計畫書,並加附變更車站或號誌之新舊對照圖。四、變更之損益估計…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12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變更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書所載計畫時程者,應詳述變更後計畫時程、變更理由及影響分析,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實施。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13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報經交通部核准之籌募計畫書所定期程籌足經費,並於各所定期程屆滿後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報請交通部備查。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變更依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所載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內容者,應詳述變更事項、理由及…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14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之各項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應依本法及本法授權訂定之技術規範辦理。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15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依立案執照所載開工及竣工期限興建,並依下列規定函報交通部:一、於開工七日前函報開工日期。二、籌備或施工期間於每月月底前函報前月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三、竣工後七日內函報竣工日期。地方營、民營鐵路…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16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採購營運用機車、車輛前,應將該等機車、車輛之功能技術文件送請交通部核准。前項規定功能技術文件應至少包括車體、動力系統、煞車系統、車門系統、聯結裝置、轉向架、行車控制系統及安全設施等項目。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17條 …定機車、車輛應經檢驗合格,報交通部認可後,始得營運。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改造既有營運用機車、車輛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準用前項規定:一、改變車體及轉向架之結構與強度。二、改變車輛界限及裝載界限。三、改變軸重致影響路線、橋樑…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18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租借其他鐵路機構之機車、車輛時,應敘明租借目的、種類、起訖時間,報請交通部備查。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19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前,應完成下列營運要件:一、營運所需之土木建築及機電系統設備。二、票務及旅客動線導引設施。三、營運及維修人員之配置及訓練。四、營運及維修作業程序及規章。五、列…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0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於開始營運前,將旅客列車及貨物列車之種類、次數及時刻表報請交通部核准。變更時,應事先報請交通部備查。交通部為行使前項核准或備查權限,得請鐵路機構提供最高運轉速度、運轉曲線圖、運行圖及其他相關資料。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1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須臨時變更列車種類、次數、起迄或停靠站、時刻表者,應於變更事由及臨時列車班表依規定通報後三日內,將下列事項提報交通部:一、變更之營運範圍。二、變更與恢復正常運轉之時間。三…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2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於開始營運前,將運送旅客、行李、包裹、貨物之運價及雜費之基準及其調整方式報請交通部核定;其變更時,亦同。但民營鐵路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營運者,依該法令及其投資契約規定辦理。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3條 交通部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得對地方營、民營鐵路運價、列車運轉程度、次數及到開時刻,責令調整或改訂之。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4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訂定並定期檢討行車所須遵循之運轉、安全及辦理客運與貨運運輸業務作業程序規章,交通部於必要時,得請鐵路機構提供之。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5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與其他鐵路、大眾捷運系統、公路、水運或空運機構聯運,應訂定聯運契約,報請交通部備查。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6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自領到立案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指派總工程師,並檢具該總工程師之履歷表及有關工程技術之學歷、經歷證件報請交通部核定;其變更時,亦同。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所報人選,交通部認為不能勝任,得通知鐵路機構另行遴選…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7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營運,應設置負責行車安全管理之專責組織,並將該組織之職掌報請交通部核定;其變更時,亦同。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8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備置鐵路財產目錄,供交通部查核。前項規定財產目錄,至少應逐項記載財產之名稱、種類、取得成本、使用年限、折舊及設定抵押權情形。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9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組織,應敘明理由、變更方式與期程、影響分析及變更後鐵路機構名稱,報請交通部核准。前項規定所稱變更組織,指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地方營鐵路變更為國營鐵路、民營鐵路或專用鐵路。二、民營鐵…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30條 民營鐵路機構增減公司章程所載資本總額應報請交通部核准;增減實收資本額應報請交通部備查。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31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有將資產轉讓、租借、設定地上權或為其他設定用益物權之行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交通部核准: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二、轉讓價金或租金之數額及給付方式。三、租借、設定地上…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32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合併經營、委託或受託營運、移轉管理、營業讓與、停止或終止一部或全部營業者,應備具理由書及擴大、停止或終止營業路線之平面圖,報請交通部核准。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申請合併經營、委託或受託營運、移轉管理、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