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地方營鐵路之興建,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申請民營鐵路之興建,應由公司或公司發起人為之。
- 第5條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之文書及其應記載或說明事項如下:一、申請書:(一)申請人及其資格文…
- 第6條同一鐵路路線有二以上申請人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興建者,由交通部視規劃內容、公益需要等事項,評估擇定之。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 第7條交通部於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籌辦時,應視計畫內容規定籌辦期限,並得附加條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立案或完成附加條件所規…
- 第8條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地方營、民營鐵路立案應檢送之文書,及其應記載或應說明事項如下: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二、…
- 第9條交通部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之立案時,應發給執照,並副知路線經過之地方政府。前項執照應載明開工、竣工期限,並得因公益事…
- 第10條民營鐵路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交通部申請立案前,應完成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
- 第11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路線延長、縮短、擴充、改良或變更工程計畫書所載之事項者,應檢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一、理由書。二…
- 第13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報經交通部核准之籌募計畫書所定期程籌足經費,並於各所定期程屆滿後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報請交通部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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