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交通部於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籌辦時,應視計畫內容規定籌辦期限,並得附加條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立案或完成附加條件所規定事項者,交通部應廢止其籌辦。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於前項期限申請立案或完成附加條件所規定事項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報請交通部核准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