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2條 法規: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 第三節 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 第22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於開始營運前,將運送旅客、行李、包裹、貨物之運價及雜費之基準及其調整方式報請交通部核定;其變更時,亦同。但民營鐵路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營運者,依該法令及其投資契約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