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於開始營運前,將旅客列車及貨物列車之種類、次數及時刻表報請交通部核准。變更時,應事先報請交通部備查。交通部為行使前項核准或備查權限,得請鐵路機構提供最高運轉速度、運轉曲線圖、運行圖及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