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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於開始營運前,將旅客列車及貨物列車之種類、次數及時刻表報請交通部核准。
變更時,應事先報請交通部備查。
交通部為行使前項核准或備查權限,得請鐵路機構提供最高運轉速度、運轉曲線圖、運行圖及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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