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於專用鐵路準用之。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其營運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