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前條規定機車、車輛應經檢驗合格,報交通部認可後,始得營運。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改造既有營運用機車、車輛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準用前項規定:一、改變車體及轉向架之結構與強度。二、改變車輛界限及裝載界限。三、改變軸重致影響路線、橋樑載重。四、對行車號誌與控制有影響。五、對防災與救援有影響。第一項規定所稱檢驗合格,指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自行辦理檢驗測試完成,並提出經交通部同意之檢驗機構出具之檢驗測試合格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