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前,應完成下列營運要件:一、營運所需之土木建築及機電系統設備。二、票務及旅客動線導引設施。三、營運及維修人員之配置及訓練。四、營運及維修作業程序及規章。五、列車運行計畫及系統穩定性測試報告。六、緊急應變計畫、緊急逃生及安全防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