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須臨時變更列車種類、次數、起迄或停靠站、時刻表者,應於變更事由及臨時列車班表依規定通報後三日內,將下列事項提報交通部:一、變更之營運範圍。二、變更與恢復正常運轉之時間。三、受影響之列車班次、實際開行班次、運轉調度情形。四、運轉限制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