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按月統計下列營運績效資料,並於次月十五日前提報交通部備查:一、客貨運輸情形:(一)旅客人數及延人公里數。
(二)車站進出旅客人數。
(三)貨運噸數及延噸公里。
二、運輸能量:(一)列車開行次數。
(二)列車公里數。
(三)座位公里數。
三、列車服務水準:(一)平均承載率(延人公里數÷座位公里數)。
(二)準點情形(列車抵達終點站之準點情形)。
(三)發車率(列車實際開行班次÷列車計畫開行班次)。
(四)事故事件種類、件數及旅客傷亡情形。
四、其他經交通部指定之項目。
交通部得請鐵路機構提出特定期間與前項相關之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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