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於本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下列資料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
一、基本資料:車站、月台、軌道路線、轉轍器、道岔、機廠、平交道、變電站等之名稱、位置等。
二、系統狀態:車站月台、路線、運轉保安裝置、平交道及列車運轉等狀態與相關之影像,以及影響運轉之系統告警等。
三、公共安全:火警、異物入侵、橋梁、邊坡、天然災害等偵測資訊等。
四、營運資訊:售票情形、旅客數、列車開行情形、座位利用率、準點率、發車率等。
五、服務指標、維修指標、安全績效指標、碳排指標等。
前項資料之更新頻率,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求指定之。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42-1條
第4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