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一)安全理念內容。(二)安全績效指標之項目與達成狀況。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前項第五款應包括交通部指定納入之營運安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