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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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0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按月統計下列營運績效資料,並於次月十五日前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一、客貨運輸情形:(一)…
- 第41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將每季下列營運狀況,於下一季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一、客運量資料:(一…
- 第42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將其下列營運狀況,於每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一、全路狀況:(一)業務…
- 第42-1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於本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下列資料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一、基本資料:車站、月台、軌道路…
- 第43條(刪除)
- 第44條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二規定。
- 第45條新設、增設、變更路線供運輸用之重要設備,開始使用前,應由交通部執行竣工檢查。
- 第46條(刪除)
- 第46-1條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檢查業務,交通部鐵道局得與其他機關(構)、團體簽訂契約委託辦理。前項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具備下列…
- 第47條定期檢查每年一次,除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檢查事項外,並得檢查下列事項:一、組織狀況。二、行車安全管理狀況。三、機車、車輛檢…
- 第48條檢查人員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及辦理不善或缺失事項提出報告並處理之。依第四十六條之一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檢查完畢後,…
- 第48-1條國營鐵路準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二及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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