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 第一節 立案 第11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路線延長、縮短、擴充、改良或變更工程計畫書所載之事項者,應檢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一、理由書。二、變更路線之新舊對照圖。三、變更事項工程計畫書,並加附變更車站或號誌之新舊對照圖。四、變更之損益估計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