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須臨時變更列車種類、次數、起迄或停靠站、時刻表者,應於變更事由、臨時列車班表依規定通報後三日內,將下列事項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
一、變更之營運範圍。
二、變更與恢復正常運轉之時間。
三、受影響之列車班次、實際開行班次、運轉調度情形。
四、運轉限制之內容。
五、營運配套措施及疏散作為。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1條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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